2000年11月18日早晨,6岁的小女孩秋秋跟随父亲丁某及父亲的同事刘某到一家快餐点吃早点。刘某在买完早点后端着一碗热腾腾的稀饭欲转身回座,不料撞上了经过售货窗口去放勺的秋秋,洒落的稀饭烫伤了秋秋,后被医院诊断为热烧伤5%。
刘某撞上秋秋时,秋秋的父亲丁某正坐在餐桌旁用餐。事发后,丁某和刘某赶紧将秋秋送到了医院,并住院治疗。被烫伤了颈部及前胸的秋秋,经抗感染及创面换药治疗一段时间后烫伤愈合出院。丁某为秋秋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就医交通费200元。然而,日前秋秋出现了疤痕增生,外观受到了一定影响。就此,丁某与同事刘某对簿公堂,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包括以后为秋秋做整容手术的费用。
对这起案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秋秋属于未成年人,丁某作为父亲应当预见到,在经营热食的快餐店中人多拥挤有给小孩造成伤害的可能,从而应对秋秋尽到保护责任。在公共场所,秋秋与刘某相撞被烫伤,丁某作为父亲监护责任未尽到。但同时,刘某在端热稀饭时也显然未能注意谨慎行事。因此,丁某和刘某对秋秋被烫伤均负有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丁某承担40%的责任,刘某承担60%的责任。但法院没有支持丁某提出的整容手术的费用,因为整容手术需要在秋秋基本成年后才能做,目前这笔费用尚未发生,适宜以后另行解决。从而判决刘某承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的60%,共计2000余元。
法官评案:据法官介绍,《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所以,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该照顾好自己的孩子。这起案件之所以没有判处刘某担全责,也就是这个原因。对尚未发生的整容费用没有支持的原因是,判决过少不利于患者的治疗,过多则有悖于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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