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基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市政府于日前转发市体改办、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的意见》,就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和工作职责、工作职权、规模和组织机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文件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经费、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解决;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用于辖区专项建设、专项工作的专项经费,相应核拨给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是城市政权的组成部分,按照政企分开和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办企业的要求,与原办企业脱钩,实行政企分开。街道干部不能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以及从事经商活动。
根据文件要求,街道办事处将对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社区服务、经济发展、社会治安、两个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具体包括: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完成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居民区、胡同里巷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占道、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和违规查处工作;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施工扰民、干扰合法施工的行为;负责辖区内法制工作、维护社区政治稳定和社区安定、对外来人口进行综合管理等社会管理工作;搞好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等社区建设。
文件提出,调整街道办事处的设置规模,一般以管辖8万人左右为宜。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机构设置要根据职能和分工,相应加强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机构额内自行决定。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行政编制,视街道的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由区人民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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