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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首例“零口供”案,日前在宝鸡市千阳县法院宣判。被告人赵宏伟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赵宏伟曾因盗窃被两次判刑。2001年3月至2002年2月,赵先后4次在千阳县南寨镇等地翻墙入院、撬门扭锁盗窃价值4680元的财物。4月15日被捕后,在侦查、起诉、审理阶段,赵拒不供述,企图逃避打击。法院以现场提取的指纹、失主辨认等大量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赵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据刑法第46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一审判处赵宏伟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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