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召开的有关房地产投诉解决办法的讨论会上获悉,去年接到房地产、物业管理、房屋装修和建材投诉310多宗。今年上半年,广州市消委会和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共受理房地产投诉216件,比去年同期增加约5倍。
与往年相比,投诉开发商搞虚假宣传和推介、隐瞒小区规划真实情况或擅自改变小区公用场所的问题今年以来尤其突出,首次成为房地产方面投诉量最多的类别。很多楼盘的投诉者少则数十名,多则数百名。
开发商阴招
开发商信口开河当食生菜
阴招一:广告欺诈开发商半路“走佬”
预售楼广告吹得天花乱坠,惹得消费者心动不已,谁知刚交了预付款开发商便“人间蒸发”,消费者欲哭无泪。据了解,像这样的房地产投诉有不少,据广州市消委会统计,去年该会接到房地产业投诉310多宗,投诉量名列第三。而今年上半年商品房购销中发生的消费纠纷有200多宗。近日,东山区万福路某大厦的8名购房者向消委会投诉说:2000年,他们采取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由广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预售房,成为“准业主”。岂料2000年底工程突然停工,售楼部关门,工地承建公司贴出告示说开发商拖欠工程款1000多万元并下落不明。交楼时间应为2001年3月31日,而至今已一年仍杳无音信,每人数十万元的房款打了水漂。
阴招二:花园变成“垃圾处理中心”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消费者冯某、麦某投诉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意隐瞒某开发小区已规划红线,将建两条市政规划马路的情况。某个房地产承建的楼盘承诺6000平方米绿化作幼儿园,后竟然改成停车场。消费者钟某在机场路某花园看中一套房,在售楼部的小区模型上看,此房窗子正对的是一个花园和人造山石,但他收楼时发现竟是个“垃圾处理中心”!
案例一:消委会近日接到荔湾区某楼盘西片(B、D区)业主的投诉,反映开发商擅自改变B3、4、5栋首层架空层休闲区为肉菜市场;改变D1、D2栋二三楼为会所的计划,变为酒楼;又改D9、10南面的绿化带为垃圾压缩站。这几项侵犯业主知情权、环境质量权的举动,遭到业主们的强烈抗议,已发生多起业主自发组成的集团向开发商讨说法、阻止施工等行动。业主们的投诉信一封接一封投向市委市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业主们还自发组织“还我绿色空间临时小组”,准备与开发商抗争到底。无敌海景凭空消失
案例二:今年4月2日,消委会接到陈某等30多名消费者投诉,称他们在2000年先后买了海珠区某楼盘的住宅。该小区开发商在销售楼盘时的广告宣传资料及小区模型的标示、现场销售人员的口头解释等,都明确宣传是望江景楼房,也以比同区域其他楼价每平方米高出1000元以上的价格出售给业主。但在去年8、9月间,业主们收楼后,却发现可望江景的原标示是绿化带的地方已划线准备建一幢楼房,经了解,这幢楼建23层,并早于1995年已经规划局批准建楼。开发商隐瞒了真实情况,以欺骗的手段高价推销“望江景”楼,业主们对开发商的行径十分气愤,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却置之不理。
此外,商品房施工质量差、不少小区存在质量通病也是投诉的热点之一,如裂纹、渗漏水、地板霉变、面积缩水等。湛女士就反映其购买的“××花园”A座一单元在收楼时发现墙体和地面水泥板开裂,经多次维修仍得不到解决,要求退款又遭到拒绝。
阴招三:物业管理收费离谱
记者从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了解到,物业管理部门多收费、乱收费、管理差引发的纠纷去年有70多宗,其中多宗是群体性投诉。某住宅小区业主投诉说:该小区管理处非法收取每户水电增容费4000元、防盗门费和信箱维修费120元;棠溪某小区、荔湾××苑等十多个小区未经有关综合验收和批准,擅自向业主收取0.8元至1.1元不等的物业管理费。更有的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将住宅用电与公摊用电或商铺用电捆绑收费。而在“重收费”的同时,许多公司却“轻管理”,去年发生了多起物业公司不负责任,使业主住宅或车辆被盗的事件,可气的是事后管理公司竟推卸责任,令业主十分气愤。
消委会说法
管理制约手段滞后
消委会有关人士认为,房地产投诉的剧增是因为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制约手段落后于房地产业的发展,法律多、收费项目繁杂、交易程序复杂、专业性强等造成的。
该产业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收费项目繁杂,交易程序复杂,专业性强。而大部分购房者对买卖商品房的知识比较贫乏。就目前投诉现状来看,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开发公司本身就不具备开发资质,而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有“五证一照”,即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而实际上一些欺骗消费者的开发商并没有这些证照。
因此,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购房时首先要考察房产销售商有无“五证”,如果没有五证或者证件不齐,可向消委会、建委等部门投诉,要注意留下购房凭证和开发商最初的承诺文本。
相关报道
楼盘乱起名政府要整顿
某些楼盘名称意识不良市地名办本月起整顿
本报讯属市区内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楼高20层以上的建筑物名称,无论是小区、楼群整体名称,还是单个或者部分楼宇名称的命名、更名,均须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成为标准地名后方可使用。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地名办获悉,从7月份开始,市地名办联合广州市工商局开展整顿楼盘广告,要求楼盘在广告宣传中必须规范使用建筑物标准地名。
据广州市地名办负责人程新生介绍,早几年,楼宇申报意识差,很多不到地名办申报,2001年,广州市地名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物名称申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有少数楼宇不进行申报,导致楼宇命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出现重名、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的现象。按《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广州市将“不以外国地名作本市地名”,已用外国地名作了“花园”、“广场”、“山庄”等名称的,如“曼哈顿广场”、“蒙地卡罗山庄”要尽快更名。还有的则出现名与地不相符,如“东山花园”不在东山等。楼盘为扩大影响常常不顾实际情况,在命名时一味使用“帝、豪、宫”等字样。程主任表示,目前一些楼宇名与传统文化背离甚远,如某华庭,其对外宣传时却用了“蓝色探戈”来取代楼名,还有的叫“非常男女”等,让人摸不着头脑,造成文化污染。
程主任说,目前有少数单位在对预售楼盘和招租物业等进行宣传时,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建筑物名称的问题。表现在:不按规定使用已批准的建筑物标准地名而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或者用非建筑物名称词语替代建筑物标准地名进行宣传,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对公众的误导。据了解,7月以后一旦查出违规违法的房地产广告,广州市地名办将联合市房管局市场处对有关房地产单位停办房地产销售手续,并且在企业年检时要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罚。对于未办理住宅小区和大型建筑物命名申报手续的单位,规定必须在半年之内向所在区地名办补办申报手续,否则即为不合法地名,不能公开使用,包括不能作广告宣传,不能上地名标志、牌匾和编入地图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