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今天上午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从今年7月1日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塘汉大三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于412元、每小时不低于2.46元调整为每月不低于450元、每小时不低于2.70元;宝坻、静海、蓟县、宁河、武清等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于402元、每小时不低于2.40元调整为每月不低于440元、每小时不低于2.65元。对于实行非正规就业(弹性就业)的劳动者,实行小时最低工资制,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4元。
据了解,本市最低工资制度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根据《天津市执行最低工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可以对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进行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今年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结合非正规就业形式以小时计算报酬的特点,出台了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下一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继续强化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将继续强化监督作用,以提高最低工资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记者黄助通讯员冯兆君实习生苗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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