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讯 7月19日,江苏省通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该市某卫生院因值班医生擅离职守,致使患者病情恶化,失去抢救时机而死亡。事后,医院虽与患者家属签订了私了协议,但仍被法院一审宣告无效,并判决卫生院赔偿患者家属35499.60元。
2001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丁某因剧烈头痛,恶心呕吐,到卫生院就诊。当时值班医生就不在位,后经值班护士叫喊后,才赶来对丁某进行了查诊。初诊为患者系高血压并乙醇中毒,由值班护士为患者丁某实施静脉滴注。事后值班医生去卧室休息,未注意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2小时后,丁某的病情急剧恶化,血压升高,出现喷射状呕吐。此间,经值班护士多次呼叫值班医生,值班医生才赶到现场。但此时值班医生已无力回天,不一会儿,患者丁某心跳呼吸停止。次日,卫生院原法定代表人与患者之妻签订了关于丁某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医院一次性赔偿丁某家属8000元(已履行)。2001年12月27日患者家属诉至法院。审理中,通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丁某的死亡进行医学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例不属医疗事故,但本例在诊疗处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缺陷。
法院认为,丁某的死亡是由其本身疾病引起的结果,但医院在诊治处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缺陷,值班医生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履行其医生的职责,擅离职守,对病人极端不负责任,对患者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严密观察,尤其是在病人病情迅速变化时,未能及时到位进行处置,客观上延误了救治的时机,主观上未能尽职。为此应对丁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2001年6月15日患者妻子与医院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有违诚信原则,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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