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民告官”的官司中,“官”“民”双方的举证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期限的确定、证据的质证认证。这些规定更多地体现了对作为弱者的“民”的利益的保护。
新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要承担败诉后果。
而作为原告,公民或者单位在普通诉讼中只需提供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只需提供其曾申请行政机关行政作为的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就被诉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
这样的规定使行政机关承担了主要的举证责任。同时,在提供证据的时间限制上,“民”也比“官”更加宽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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