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宣判,判处犯有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何铭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现年40岁的湖南无业人员何铭,2002年4月18日被逮捕前曾有十二年半是在监狱里度过的。1982年,他因犯盗窃罪被郴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刚刚出狱又被桂东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不思悔改的何铭仍然不接受教训,不以诚实劳动为生,却打起了毒品的主意。2002年4月6日,何铭在广州以3500元购得毒品海洛因35.67克,藏匿于自己左脚袜子里。其乘坐广州至天津的K254次列车时,被警惕的铁路乘警抓获。法庭经过调查、质证、认证等一系列审理活动,查明了何铭运输毒品的全部过程,但在庭审中其本人提出自己系吸毒人员,应以非法持有毒品定罪,对检察院指控其运输毒品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经过法庭再次开庭并举证、质证,认为被告人何铭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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