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一位交通违章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在按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交管局)要求缴了学习考试费和登报费后,状告交管局。这一全国首例违章记分满分驾驶员状告交管部门的案件,日前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终审判决,判定驾驶员败诉。
一审:以“原告无法举证”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位名叫汪强明的驾驶员说,接到报纸送达的公告,知道自己驾车违章被记满12分后,他按要求先交出了驾驶证,再交了599.80元后,凭收据领取了学习资料,再到指定地点学习了3天,考试合格后才办理了有关手续重新领回驾驶证。并被告之,如三个月内不办理这些规定手续,将作撤销驾驶证处理。
汪强明诉称,驾驶员一般违章应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再按公安部45号令记分处罚并要求履行义务学习、考试、交费,不但是重复处罚,而且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即使按公安部45号令(1999)99号文明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办班和收费”。
但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明文规定之外,适用记分处罚,并违法要求原告在指定地点、规定期限、履行规定的义务交费、学习考试。这不但侵害了公民不受法律规定以外的处罚权利,而且侵害了原告的名誉、信用,造成精神损害。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是为了教育驾驶人员,而是为了谋取不相关的经济利益,属于营业性执法、有不相关利益考虑,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其退还原告交纳费用,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交管局辩称,对违章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要求学习和考试,是依据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应收的相关费用也是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及武汉市物价局所制定的有关收收费标准。原告虽因违章记满12分,其驾驶证已通过了年审,但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已交纳了学习和考试的费用,其是否参加我局组织的学习和考试以及通过何种途径进行驾驶证年度审验的,也无证据证实。
武汉市(石加乔)口区人民法院判根据法庭审理查明,原告2001年10月11日前,其交通违章记分已满12分,驾驶证年审有效期至2002年9月11日,原告自述参加了被告组织的3天学习和考试,并交纳了学习及考试费用599.8元人民币,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也否认对其作出了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无法举证。
(石加乔)口区法院今年4月下达的判决书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驾驶证年审期内,其交通违章记分已满12分,虽已通过年审,但无证据证实已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培训班学习和考试,也无交纳相关费用的凭证,应视为不能举证。原告虽向本院提供被告收取他人费用的凭证,但只能证明被告对他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的诉讼主张无法律关系。因此驳回汪强明的诉讼请求。
二审:原告与被告未形成行政法律关系驳回原告起诉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一、被上诉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上诉人交通违章受到处罚,再按规定记分处罚并要求履行义务,属“一事两罚”;二被上诉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适用错误地记分处罚强制性地要求履行学习、考试、缴费义力属违法;违反有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办班和收费”的规定;适用过时的物价文件张冠李戴;被上诉人随意设定收费项目属营利性执法。三、被上诉人滥用公告送达。增加驾驶员费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市交管局称坚持一审答辩意见,辩称一审法院已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因此没有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院在7月18日下达的判决书中称,上诉人汪强明所诉被上诉人交管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因未提交能证实交管局要求其参加学习、考试以及缴纳相关费用的证据,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依照有关规定裁定撤销武汉市(石加乔)口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并驳回原告汪强明的起诉。
案后:还有其他驾驶员状告交管局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公安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要抓紧做好与交通违章记分、违章处理程序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或修订。严格遵守《公安部关于严格禁止交通民警执勤中违纪行为的通知》,“违章记分考试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办班和收费”。
记者了解到,武汉市还有另外一位驾驶员以此为由状告市交管局,这一案件已于7月1日在(石加乔)口区法院开庭,法庭将择日宣判。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两级法院两次审理此案,均未涉及实质性的交通管理局这一做法是否违规。驳回的理由均是“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或“上诉人所举证据,不予认定”。7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某些证据材料,但能提供确切线索,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这些证据村料包括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必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今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原告可申请法院取证。原告收费证据被有关部门发放学习资料时收走,如按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这一规定,原告申请法院取证,此案将会有直接证据。
汪强明不服此案判决,已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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