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两名年方20岁的女学生,因为某画报将她们相片私自刊登出来,并称之为“30岁女人”,便将该画报告上法院并索赔10万元,日前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认为私自刊登侵犯了肖像权,但不构成名誉侵权,同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
去年12月,广州大学两名女大学生陈风和陆梅(化名),在一次参加发型发布会时,被广东某画报社记者拍下照片,并在今年的三八妇女节那天,将该照片刊登在当天出版的《名女人正30》一文中,且在该文下加上一段文字:只想赠30岁女人一句,保持发型的美,人会很美”。陈风和陆梅以私自刊登她们照片侵犯肖像权、以及无故将她们年龄增加10岁,破坏形象侵犯名誉权,告上法院,并要求该画报社各赔偿她们10万元精神赔偿。
此案经东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某画报社未经原告同意,将其照片刊登出来,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但法院同时认为,画报社刊登照片的文章,主要是对30岁女人的魅力、社会价值所做的评价,并没有诽谤、诋毁人格的内容,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又因为两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失。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画报社必须停止刊登照片,并在该画报上对原告赔礼道歉,同时驳回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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