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文化市场营业性演出管理政策进行重大改革,颁布了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记者今天上午从文化部全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实施细则》是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的彻底改革。它取消了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对主体资格的所有制限制,在演出市场向外资开放之前,全面对内开放。
文化部市场司司长刘玉珠说表示,原来的管理规定中只有涉外演出机构才能经营涉外演出活动,其他演出公司没有资格,而这些涉外演出公司一省只有一个,而且只能是文化系统的国有公司才有资格。现在新的规定改改变了这个限制,不管这个演出机构是国家还是民营的,只要符合《细则》的规定,都有资格组织演出。过去有能力组织的没资格,只能通过买批文获得资格,必然增加成本,也必然体现在票价上。
新《细则》的实施将有效解决演出公司为获得组织演出活动的资格而买卖批文的问题,演出票价自然会下降,广大消费者将是直接的受益人。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规定,今后凡公益性演出、募捐义演、节庆演出以及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举办的各类定点组合演出一律由演出公司承办,政府文化管理部门不再参加其演出的实施过程。在行政审批中,除“法定规费”外,一律不得在强行收取各种演出费用,特别是要禁止层层收费、重复收费哄抬演出费用。新的《细则》中还特别强调,今后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个体演员从事演艺活动,以及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师生等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时,必须持有《演出证》。
演员个人申办《演出证》应当符合的条件是:(一)年满十六周岁(杂技演员年满十四周岁)(二)具有一定就业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并通过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和业务考核。演员个人被吊销《演出证》未满一年的,不得重新核发。据了解,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200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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