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宜宾丝丽雅集团公司进出口部经理曹春雷和业务员汪颖聪贪污案,11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曹春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判处汪颖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定:2000年3月至2001年4月,曹春雷、汪颖聪利用负责向国外三家公司进口棉短绒及运输短绒的职务之便,采取吃回扣佣金的方式,共同贪污丝丽雅集团公司公款320万元,并将所获赃款用于炒股、购房及个人挥霍。案发后,检察机关共计追回价值200万元的赃款赃物。此外,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曹春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汪颖聪有检举重大犯罪事实的立功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