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公审张二江的一些新闻报道,觉得对昆明市检察系统近日对法律文书书写方面的一些规定,更值得我们充分关注。昆明市检察系统近日规定,法律文书要重视对事实与证据的叙述和对法律程序环节的准确记录,激烈的和情绪化的表达用语不能再使用。比如象“丧心病狂”、“狗急跳墙”之类语词不得再用来形容犯罪嫌疑人。个人认为,这不仅仅只是表面要求检察官在法律语词风格上的改变,而应看到这是事关法律语词对刑事被告人法律地位的描述,事关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表达,事关法治的基本准则的是否得以遵循。法律话语是否足够理性化,是考察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一个关键性指标。
然而,时至今日,我们报道法律案件的一些新闻报道,尤其是一些“庭审实录”类报道,报道者大多渗入了过多的道德义愤,介入了过度的主观情绪,激烈的和情绪化的用语到处皆是,从而严重影响新闻对这些法律案件、法律过程的客观报道,读者反而难以了解案件过程,尤其是审判过程的真实情况,反倒大大削弱了法律在反腐事件中的真正作用。
比如这次庭审张二江的众多新闻报道,说它们下笔如刀,行文如檄,义愤填膺,极尽褒贬,一点都不过分。你看,在一篇名为《法锤下的“五毒书记”》的新闻报道中,法庭上的氛围被描写成:“一记庄严响亮的法锤声,让口若悬河的张二江霎时呆若木鸡,双腿吓得直发颤。威严的法锤声,代表着法律正义,充盈着凛然正气,激荡在神圣的国徽下,久久响在肃穆的法庭,也击碎了张二江负隅抵抗的最后防线……”在人民群众的情感中,对张二江这样一位“恶贯满盈”的“五毒”贪官,用多么激愤的语言加以谴责都不为过。但上述报道文章是冠以“张二江庭审全程目击”的副题的,这样的报道显然违背了新闻客观、真实、准确的基本准则,尤其是涉及法律事件的新闻报道的若干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过程的报道,法律上的“无罪推定”无疑也应成为记者行文时应遵循的一个准则,可惜我们的记者已把它忘得一干二净。
还有,在张二江庭审的所有报道中,关注的都是张二江的“态度”问题,而张二江的“态度”问题又几乎都被一个形容词--“丑态百出”给全形容了。张二江说话,不是“大言不惭”,就是“振振有词”或“声嘶力竭”,记者让我们看到,庭审期间的张二江没能好好说过一次话。张二江的行动呢?有时“装腔作势”,“惯用伎俩是闪烁其辞、避重就轻”,有时“呆若木鸡,双腿吓得直发颤”,有时又“咆哮公堂”、“唾沫四溅”、“负隅抵抗”,有时“虽然百般狡辩”,但终究被法官不时“凛然喝道”、“严厉指出”、“打击了他的嚣张气焰”。总之,张二江是“极尽诡辩之能事,但仍然遮掩不住丑态百出”,“一副街头无赖之相”,“在法庭上出尽了洋相”。笔者凭自己仅有的一点法律知识,就不敢相信这样描写的庭审情况。如果真是这样,这岂不折射出我们的法庭成了搞笑的地方了吗?它还谈得上法庭的庄严么?哪有这样的法庭,张二江举手投足,或坐或站,或说或不说,都不是地方了。抬头,叫“气焰嚣张”,低头,叫垂头丧气“耷拉下脑袋”,能说话是“厚颜无耻”,不能说话则是“心虚气短”,真正是“欲加之‘状’,何患无词”。
看了这些报道,我们反而搞不清事情的真相了。我们只知道,张二江那些所谓的“态度”和“洋相”,多数应看成是法律给予他的辩护权利,律师和他都可以行使辩护权。罪行要得到清算,正义要得到伸张,起诉、辩护和判决都是清算罪行,伸张正义的必要程序。起诉指控罪行,辩护作无罪或轻罪辩护,法院居中审判,都是正常的。象记者笔下那些希望有指控而不容有辩护的审判报道,合乎出于对贪官的义愤,以前叫朴素的阶级感情,但不合乎法律的正义的程序。笔者认为,记者报道的审判绝不是真正的审判,记者不客观,不准确地报道张二江在法庭上行使他正当权利的事情,而是一味地贬义词形容和丑化,任由情绪的泛滥,这不但不能达到宣传法律惩治腐败的真正目的和作用,而且还把我们的法律都视作了儿戏。张二江如此出丑,实是我们的法律出丑。因此,对于新闻报道来说,我以为昆明市检察系统的法律文书规定,记者们应大大地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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