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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文化部获悉,为严惩走私、盗版音像制品的不法经营者,文化部日前决定实施音像市场限期禁入制度。凡因严重违法违规而受到取缔、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自被处罚之日起,10年内禁止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据了解,文化部已在中国音像电影网(http://av.ccnt.com.cn)中建立“全国音像市场禁入单位和个人数据库”。按照规定,凡从事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连锁、电子商务经营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活动的个人;被吊销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经营者、经营单位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将被纳入该数据库。
文化部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申请时,先核查该数据库。“凡被数据库锁定并在禁入期限内的单位或个人,文化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其成立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或在经营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的申请;不得批准被禁入人员个人从事各类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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