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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首次明确赋予工会7大权利来保护职工的权益,这在市民中引起广泛关注。前天上午,北京市总工会在劳动人民文化宫举行现场咨询会,向市民介绍一个月前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现场咨询的火爆程度远远超过了主办方的想像,“工会能够为我做什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两个小时的咨询会一共接待咨询者1000多人。
工会现在还能发挥什么作用?外企、私企是不是必须建工会?工会怎样维护职工权利?新修订的《办法》对职工都有什么好处?这些问题都出现在昨天的咨询会上。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张恒顺告诉记者,新修订《办法》中首次赋予或明确了工会7种权利。这7种权利分别是: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权利;帮助职工与企业进行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等情况监督的权利;当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有审查的权利,并对违规行为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工会有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的签约权利;有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违规行为进行交涉的权利;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工会有提请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的权利。
此外,新修订的办法还首次提出了“有职工的地方就可以建工会”的概念。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办法更改了“单位职工在25人以上才能建基层工会”的规定,新办法规定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中,不管职工的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如何,职工都可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能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张恒顺对此解释说,北京的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经济企业,有80%以上的单位职工不足20人,新规定为“小单位”职工组建工会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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