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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6记者被兰州公安局列拒绝采访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8-20 09:31
 

 

  中国新闻史上一起闻所未闻的事情发生了:兰州市公安局今年7月26日致函当地6家媒体,称16位记者不宜再到该局采访,记者再来该局将不予接待。

  事情一经披露,新闻界惊悸之余又颇感束手无策。谁有权把16名记者列入“黑名单”?这一尖锐问题首先被提了出来。在一片责难声中,公众机构能否拒绝记者采访成了热谈话题。在公众机构和媒体职权法律均未明确界定情况下,记者和警察的关系今后如何相处?当地媒体和记者都在等待和观望。

  -没见过公众机构堂而皇之拒绝采访

  “致函媒体不接受记者采访,这样的事情还没听说过”,8月15日中国记协相关人士接受记者咨询时这样表示。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喻国明教授平静地说:“一个公众机构以公开、集体的方式堂而皇之地拒绝采访,没有见过,非常吃惊!”

  《南方周未》8月8日以《谁有权把16名记者列入“黑名单”?》为题,率先报道了这一事件,全文登载了兰州市公安局“关于个别记者涉警曝光失实情况的函”。

  公函称:今年以来,个别记者因采访不深入,出现了一些严重失实的报道,这些失实报道既违背了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的原则,也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如《兰州晨报》记者柴用君5月4日报道的《我是警察我怕谁》;记者唐远知、张铁梁5月13日报道的《婚纱污迹引发争执、新郎官率众伤人》;记者王聪、杨亮6月21日报道的《国道塞车置若罔闻记者采访遭遇拳脚酒醉交警耍岔》;记者郝冬白、廖明6月25日报道的《西固公园路十字路口发生令人寒心一幕警车剐倒男孩竟扬长而去》;记者魏孔明、唐远知7月1日报道的《穿警服、开警车、参与买卖纠纷,这种人是警察吗》。《西部商报》实习记者宋菲菲5月4日(应为13日——记者注)报道的《都是污点惹的祸》;记者黄延平6月28日报道的《电子警察管不住违章警车兰州交警部门透露竟有79.6%的违章警车不接受处理》;《甘肃青年报》记者孙建荣、朱浩源5月13日报道的《婚纱被污押金不退协商未果影楼被砸新郎官发威》;《科技鑫报》记者陈晓燕7月1日报道的《警察开警车为亲戚“出警”》;《兰州晚报》记者陈爱荣、窦泽中5月4日(应为13日——记者注)报道的《自称警察砸店抢物市公安局督察展开调查》;《都市天地报》记者李春喜5月4日(应为13日《南方周未》记者注)报道的《交警带人砸影楼、公安形象遭玷污》等。

  公函说,对媒体的报道,兰州市公安局党委非常重视,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以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但是,以上报道经市公安局督察部认真调查完全失实,这些记者在采访报道时,不进行深入细致的采访,不实事求是地报道,缺乏记者应有的素质与职业道德,鉴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今后以上记者再不宜到公安机关采访,各分、县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将不予接待。也请媒体从维护自身的整体形象出发,对当事记者做出相应的处理。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安机关欢迎新闻媒体继续对公安工作给予大力配合、支持。

  公函写明发给兰州晨报、西部商报、甘肃青年报、科技鑫报、兰州晚报、都市天地报等六家媒体,同时抄送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公众多指警方越权也有不以为然者

  “愚蠢”,警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级人士脱口而出道。闻听此事的大多数人士均认为不论记者报道是否失实,兰州警方此举已经越权。

  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直言,警方此举是无效、越权的。警方没有权力限制记者采访。喻国明教授则把警方此举看成是对媒体采访权的侵害,实质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侵害。一个公众机构不仅无权拒绝媒体采访,甚至对记者的采访没有选择权。因为记者采访是代表媒体,更重要的说是代表受众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接受采访的兰州媒体更不用说,从领导到普通记者均将警方公函称之为“黑名单”。

  分析兰州警方何以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曾任职于最高法院的张泗汉教授认为,我国法律对新闻的权利和警方的职权界定得都不清晰。警方原来管的事多,不自觉地就越权了,惯性使然。警方人士颇为生气地说:“不能说警方有执法权,就什么权力都有。这是一些基层公安机关素质不高的表现。”喻国明教授介绍,国外明文规定公众机构不可拒绝采访,如无特殊授权则必须回答记者提问。我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是一个缺陷。

  搜狐网站进行了题为《兰州16名记者被公安局‘封杀’,您对此事怎么看?》的“视线调查”。参加此道调查题目的有效选票为:53700。调查分四个选项。其一“活该,记者不是什么好东西”选票为16161,占30.09%;其二“公安局滥用权力,欲盖弥彰”选票为30472,占56.74%;其三“双方都缺少法律规范”选票为6572,占12.24%;最后一项“其它”选票为495,占0.92%。

  显然网上调查似不利于兰州警方。责难此举的人数超过一半,非难记者的也大有人在,达三分之一。认为缺乏法律规范的仅占调查人数的10%强一点,或可说明因公众尚未充分认识,法律缺陷是导致这一事件的原因之一。

  “还不能说警方此举是超越职权的侵权行为”。在众多的责难声中,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生导师袁曙宏教授发出了不同的声音。他认为,这是一个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表达意思的一种方式,是一个民事行为。

  作为一个单位有接受采访和不接受采访的权利。警方发函只是告知有关媒体和部门,说不接受这些记者采访,这是可以的。警方在此并没有限制媒体采访其它部门,如果那样的话才是剥夺了媒体的采访权。比如一些单位举办活动时,主办单位发专门的采访证。有采访证的记者才能采访,没证的记者就不能采访,这是一种限制行为。国外某些国家也有这样的做法,政府部门如果认为哪些记者的报道不公正,也可宣布不接受这些记者的采访,不向这些媒体提供情况。

  袁曙宏教授特别说明一点,对涉及到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警方不能说不接受记者采访。此外,法律专家们都明确认为警方此举绝非行政行为,但警方此份公函算不算公开,亦有争议。

  -记者和警察还有没有更好沟通方法

  兰州市公安局恐怕没想到,他们发出的这份公函会闹出这么大的动静。警方人士不得不站出来解释他们的初衷。

  《南方周未》在“公安的立场”一段报道中,援引兰州市公安局宣传处郑法先处长的解释说,警方此举是一种沟通方式,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在充分肯定媒体对公安工作大力支持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要求报社实事求是,对自己的记者进行约束。之前警方与各报社有过面对面的沟通,效果不好,只有采取这种组织行为。限制一些记者采访行为的本意不是与媒体树敌。媒体是公安的宣传阵地,警方绝不想把双方的关系搞僵。目的是与各报社进行正常的沟通,并非针对报社和记者群体,而是针对少数做过失实报道的记者。

  不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兰州媒体,从领导到公函中榜上有名的记者则异口同声地说,警方在发函之前并没和他们有过任何沟通。《兰州晨报》记者廖明非常肯定地说,警方在发公函前绝对没有与其个人和报社交涉过。《兰州晚报》记者窦泽中也是这样说,警方发函前与他个人没有任何交涉。令他奇怪的是,警方公函中提及的那篇该报报道,实际上有三位记者署名,不知为什么有一位记者却榜上无名。

  《甘肃青年报》石总编辑回忆说,他拿到警方这份公函时感觉奇怪和突然。因为几天前警方有关人士还专门来过报社,却只字未提报道失实和要发公函的事情。一家媒体不愿透露姓名的领导告诉记者,接到警方公函前,一位警方的朋友私下对他说,警方对该报的一些稿件比较“愤怒”,特别是稿件标题“比较伤害警方的感情”。这位领导回报社后还专门提请大家今后注意。没想到警方会发来这样一份公函。

  或许正因如此,兰州媒体的这些领导和记者都一致否认被警方列在公函中的报道有“失实”的问题。身为摄影记者的窦泽中说,那天文字记者打来电话,他就去拍了照片。照片不能有假。廖明说警方没去调查却妄谈失实,公函中也没有调查过程,没有指明报道的失实之处。《兰州晚报》被点名的那篇报道,刊发当天是该报主编值班。他说,报道没有失实。记者和报社都是负责任的。

  接受采访的人都说,警方完全可用别的方式与媒体沟通。中国政法大学民法专家、博士生导师杨振山教授的说法颇具代表性:如果双方对报道是否失实发生争议,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可以找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由他们作为中立机关去认定。如果记者确实报道失实,应该更正,但警方也不能下“通牒”。警方不能单方面说报道失实就是失实,然后拒绝采访。

  每当有人反映《甘肃青年报》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时,石总编说都是双方坐下来商量着办。报社也会尊重对方提出的解决办法。

  那位警方人士认为,警方只可约束自己的直属部门,这样既能达到目的,又没有负面影响。如果报道确实失实,对警方工作造成不好影响,完全可以依法解决。他说,对警方的工作媒体会说好,也会说不好,说不好也无关紧要。按老话说就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兰州媒体记者和领导都在观望等待

  事到如今记者很想知道,兰州警方当初经过怎样的程序发出这份公致函的?媒体报道之后,警方又如何看待这件事?是否会收回成命?可惜,记者按兰州市公安局宣传处朱副处长提供的手机号码,未能与该处郑处长取得联络。或是无人接听,或是关机。有两次好不容易接通,接电话的人说记者拨错号码。据说郑处长已到300多里外的地方去开会,大山深处可能手机信号不好。

  不过,兰州媒体的领导和记者还在等待和观望,他们希望警方能收回这份公函。尽管目前当地媒体在采访中还没有碰到遭警方拒绝的事情,但有的记者采访热情已受伤害。

  《兰州晚报》主编说,发函之后报社与兰州警方有过一次接触,希望警方撤消公函,警方表示再研究。他表示,今后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只要符合事实还会继续报道。另一家媒体态度则不明朗。对记者的采访几位领导都推说有事,让找其他人。尽管记者有这位领导的手机和办公室电话,但手机一直关机,办公室接电话的人说领导不在。据称警方此次发函主要是针对这家媒体。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领导说,请公众体谅他们的难处。因为如果失去警方这一信息源,报纸就不好办了。

  就在本报记者采访《兰州晚报》记者窦泽中的当天,窦说他看见一群穿制服的人在大街上相互“打得一塌糊涂”。他一想算了,别拍了。窦认为警方公函中说这些记者有失职业道德,是一种损害他们名誉的行为。《兰州晨报》记者廖明说,如果将来再有市民反映公安方面的问题,可能也无能为力了,因为这样的报道有风险。他希望警方撤消公函,并有所歉意。如果这点姿态都没有,适当时候他会拿起法律武器。

  杨振山教授认为公函所列记者可以有两项诉权。如果说记者报道失实的认定不实,就是一种捏造,是对记者名誉的侵害。这是名誉权之诉;另一个是采访权之诉。依据国家有关新闻条例设立的新闻机构享有新闻自由。此项权利源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这是一个原则。新闻自由不能滥用又是一个原则。只要新闻机构、记者没有滥用新闻自由,采访自由就应受到尊重。

  喻国明教授认为,在目前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媒体第一可以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此事,第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公众来议论这件事情。媒体的功能就是让公众知道涉及公众利益事件的真相,给公众提供一个议论的场所。

稿源 人民网 编辑 刘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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