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电影院必须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并使用统一售票软件,实行计算机售票。这是国家广电总局近日印发的《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的。
《规定》中强调,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数字电影制作、复制单位不得制作、复制、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母盘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磁盘、光盘。数字电影的内容和技术质量,应当依照电影审查程序和标准通过审查,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传送、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院放映数字电影,必须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
《规定》要求,数字电影进口业务,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经营。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数字电影进口业务。数字电影院必须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并使用统一售票软件,实行计算机售票。数字电影院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数字影院《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由总局统一印制。电影单位年检时,应当将数字电影作为年检项目进行审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规定》所称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并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数字信号还原成符合电影技术标准的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数字电影的摄制、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数字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数字电影片的审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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