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关注这样一起案件:陕西延安某派出所治安民警冲进一居民的家中,将正在观看“淫秽”录像的一对夫妇抓获。由于该夫妇极力反抗,与警察发生了肢体冲突,警察已经对这对夫妇进行了行政处罚(见8月23日《中国青年报》)。
陕西公安民警为了打击淫秽制品的传播活动,深入到了公民的家中,积极性不能说不高。但是,在执法过程中,陕西的公安机关不知道是不是忘记了行政的基本原则,为了追求效果而违反了程序上和实体法上的基本规定。
从程序上说,公安民警进入公民家中,必须出示合法的证件。进行搜查也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公民出具搜查证件。当地公安民警的此次执法活动显然违反了公安民警行为的基本规定。从实体法上来看,我国有10多部关于打击淫秽制品制作、贩卖、传播行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执法机关禁止淫秽制品的生产、流通活动,惩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明显的规范作用。但是,在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直接对淫秽物品“观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范。
换句话说,只要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必然会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惩罚,而观看淫秽物品则不必接受行政处罚。一些律师认为,“观看”本身就是“传播”,行为人就应该接受治安行政处罚。这样的理解有些偏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传播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传播是指播放、出租、出借、运输、携带等行为。而早在1985年国务院在《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中就明确指出,对观看淫秽录像、电影、电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传看、传抄淫书、淫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有实物的应交出实物;对屡教屡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换句话说,即使警察依法进入公民的住宅,发现公民正在观看淫秽物品,也只能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屡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不同于行政处罚,在法律上两者的意义有根本的不同。
可见,公安机关并没有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因观看淫秽物品而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从法理上说,我国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公民在家中观看淫秽物品品味高否可以商榷,但并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因此,公安警察破门而入,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财产和人身权利,而且践踏了行政法规的基本准则。
如果放任这种执法活动泛滥下去,不但严重威胁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社会治安秩序也将会向不好的方面逆转。因为在一个公民缺乏最基本生活空间的国度,专制和暴力必将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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