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市的下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于2002年8月中旬至10月底进行,10月28日至31日进行投票选举。各区县的具体投票日期由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选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每一位选民都要珍惜自己的权利,积极参加选举。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参加选举,首先应当进行选民登记。现将选民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日为2002年10月28日,以此日作为计算年满18周岁选民的时间(即在1984年10月28日以前出生)。根据选举法关于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的规定,全市各选区将于10月7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为此,全市选民登记工作自9月5日至9月30日进行。
二、按照《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关于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津机构的人员和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或所在学校登记;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规定,9月5日至9月30日期间,凡年满18周岁的上述公民,应当主动分别到所在单位、学校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的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
三、机关、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未与单位解除劳动或者人事关系但没有工作岗位的下岗人员(包括离岗挂编、停薪留职、自谋出路、劳务输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长期病休、内部退养人员以及正处于破产过程中的企业的职工等情况),没有再就业的,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已经再就业的,在现就业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四、人户分离的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为准)的员工,一般在单位注册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经营地与注册地分离的单位以及子公司和连锁店的员工,在单位经营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六、在本市工作或居住10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持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蓝印户口(或暂住证)及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可以在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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