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下午,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厅内敲定法锤,对原南丹县委书记、“7.17”特大透水事故瞒报事件总策划万瑞忠的上诉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万瑞忠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待该裁定书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即可行刑。
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矿、龙山矿、田角锌矿井下81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的当晚9时许,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打电话向被告人万瑞忠汇报了事故情况,并告知有40多人死亡的消息,当晚万也将此消息告诉了原南丹县县长唐毓盛。7月18日晚9时许,万瑞忠经与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均另案处理)密谋后,决定对此事故不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及组织抢救、调查,而是将事故真相隐瞒起来,并伙同唐毓盛授意莫壮龙、韦学光督促龙泉矿冶总厂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
2001年7月下旬,有关“7·17”事故的消息引起新闻媒体及上级有关部门注意,被告人万瑞忠仍伙同唐毓盛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做虚假汇报。同年7月28日,万瑞忠、唐毓盛指示他人拟写隐瞒事故的报告,并于同月28日、31日修改和签发了两份“内部明电”,继续隐瞒事故真相。直至2001年8月初,事故真相被查清后,万瑞忠才交待对事故真相隐瞒不报的经过。这一隐瞒特大事故的行为,在国内外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万瑞忠于1999年至2001年7月间,利用其南丹县委书记职务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21.579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万瑞忠的受贿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从重处罚。2002年5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瑞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68.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之后,万瑞忠不服,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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