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通知》,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710名,与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相同。各区县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应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作变动。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四左右。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归国华侨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左右。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五左右。
五、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2年12月10日以前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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