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一6岁孩子在本市一家婴幼教室推广中心上电子琴课时,无知地将小手伸向了电源插座。因这个插座没有保护壳,孩子遭受电击,受伤入院。此事引起了孩子和推广中心间的官司。经南开法院一审后,疏于管理的被告被判赔偿孩子治疗所花费用1.6万余元。
2001年10月,刚刚6岁的小新进入本市南开区一家婴幼教室天津推广中心学前班学习。2002年3月的一天上午安排上电子琴课,上课期间,小新将手触摸电源插座。小新的手当时便被灼伤,经医院1个多月治疗,方才出院,共花医药费1.2万余元。在法庭上,原告方除要求推广中心赔偿医药费外,还要给付陪伴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以及二次手术费等近3万元。庭审时,被告方称,小新遭电击一事发生在课下,且插座原来是有盖的,是小新在拽电线时使插座的盖弹飞。但被告并没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还查明,小新就读的婴幼教室推广中心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不具备从事幼教事业的资格。法院认为,擅自成立的婴幼教室推广中心在接收小新入中心学习后,负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面对均是婴幼儿的教学对象,却疏于管理,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其在教学中使用没有保护壳的插座,造成原告被电流击伤,故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对精神损失费、小新的二次手术费等款项,法院认为应在小新的伤治愈终结时再行解决,故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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