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刚作出宣判,案犯家属就在庭下大叫“不公平”。
去年7月,新洲区城关镇某村17岁少年胡某与人斗殴中,用匕首刺中他人右胸,最后,被刺中人因急性大失血而死亡,8月18日,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近日审理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后,胡某的姐姐情绪激动地对记者说,弟弟的行为是违法了,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不应该被判处无期徒刑,其理由是,其一,弟弟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其二,弟弟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
8日,记者就此咨询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褚律师称,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犯罪后投案自首者,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适当的考虑,但是,并不是说,只要自首了就必须减、免刑期。
再则,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胡某的行为和年龄都构成了承担刑事责任条件。
褚律师称,如果胡某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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