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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孙某在担任某公司副经理期间曾多次向其同乡范某借钱。范某因病去世后,孙某以该借贷行为是职务借贷而非个人借贷,拒绝偿还欠款。昨天,市二中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处孙某偿还范某妻女欠款144000元并补偿其利息损失。
孙某曾在本市开发区某公司担任副经理职务。1996年2月12日,孙某向同乡范某借现金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收范某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孙某经办”的借款收据,这10万元孙某未告诉其公司法人。同年9月2日,孙某又向范某借款5万元,并在借款单上签名,盖上了其公司的财务专用章。1997年8月31日,孙某代表公司偿还了公司与范某之间的部分欠款,后孙某所在公司解散。1997年3月25日,孙某到范某家中核算了二人之间的债务,认定尚欠范某146500元,但孙某不同意签字确认。2001年4月1日,范某因病死亡。今年1月,范某的妻子张某及其女因孙某迟迟不归还欠款而将孙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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