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4%的高利息为诱饵,狂骗他人巨款1000多万元。20日,原南平雨伞厂厂长程学清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当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省高院委托,对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程学清以及犯有违法放贷罪的刘家兴作出终审判决,程学清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家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
程学清原是南平市雨伞厂厂长、南平市深南企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了给公司牟取利益,1995年6月至1996年4月,程学清用公司名义,以14%的高息为饵,蒙骗福州某公司总经理先后几次将数百万巨款存入程所指定的临时账户,而后乘受害人不备,将受害人公司及法人代表、会计印章偷偷盖在空白的支款凭条和空白纸上,然后将巨款转至深南公司使用。用同一犯罪手段,程学清共骗取福州某公司1100万元。
1996年3月起,程学清又通过采用骗取其他被害人的存单,冒用他人的名义贷款,提前支款,私自保存他人储蓄存单用于归还欠款等手段,骗取他人存款180万元。程学清将上述诈骗款用于付利息、购房产、支付欠款、深南公司日常开支等共计1216.2825万余元。
法院认为,扣除已支付的利息,程学清共骗取他人款项1093.6万元,且诈骗款未能追回,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其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此外,原南平市延平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主任刘家兴,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违规为程学清放贷,且违规批准提前支取还贷,造成信用联社重大损失,已构成违法放贷罪。法院将继续追缴程学清的犯罪所得巨款归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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