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消费者刘和生以香烟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自己的买卖合同知情权被侵害为由,将某品牌香烟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元。
刘和生是一名律师。8月14日,他在合肥一商场购买了一条香烟,发现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刘和生以自己的买卖合同知情权被侵犯为由,状告销售商和生产商。被告律师在辩护中称,目前,几乎整个香烟行业都没有在单个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香烟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在整箱的香烟外包装上,厂家已标上生产日期。
经双方辩论,法庭认为,刘和生在明知道香烟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情况下买下香烟,完成了买卖双方的合同,其行为视为对自己知情权的放弃;香烟厂家是否该在产品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由其行业主管行政部门或《烟草专卖法》决定,刘和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庭一审宣判刘和生败诉。刘和生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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