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从市公安局车管所了解到,即日起,天津市将实施摩托车报废标准新规定。
据悉,摩托车报废标准为:累计行驶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8至10年的轻便两、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至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20%的;经过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程里程后,经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年限不超过3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交管和环保部门将增加检验次数,对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强制报废。对报废的摩托车,公安交管部门将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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