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各级消协定期发布的“比较试验结果”中,不能再出现“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以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昨天,在中消协消费指导部召开的一次吹风会上,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说,商品比较试验是消协依据《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GB/T16759—1997)的国家标准进行的,但并不具备判定“合格”与“不合格”的强制效力。
中消协负责人强调说,一个时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不少消费者把各级消协发布的“商品比较实验”结果等同于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结果。实际上,消协的比较试验是在市场上随机购买的样品,而监督抽查则是依法行政,具有判定不合格、强令其退出市场的法制效力。消协的比较试验仅仅是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供消费者比较选择,不具有强制性,但对于确有问题的产品,消协将向企业反馈,敦促其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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