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汽车消费者的好消息不断,继一浪接一浪的降价狂潮后,又传来我国将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福音。昨日,记者从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起草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共八章四十七条,正在向各方征求意见,预计明年有可能正式实施。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缺陷产品召回的质量处处长吴春海、省消协及沈城一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他们对“收回制度”的即将出台表示了极大的关注。
《规定草案》关键词解读
据介绍,《规定草案》对缺陷汽车的界定、汽车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程序和方法及违反规定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规定草案》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都应遵守该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一些如具体车的车把手、反光镜等零部件毛病不属于“缺陷”范围。
“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车主”则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何种情形汽车应召回
当汽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制造商应实施召回: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缺陷汽车召回的期限为: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未明示安全使用期或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等。
缺陷汽车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主动召回是指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出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主动实施召回。指令召回是指主管部门经调查、检验、鉴定确定特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强制召回。
厂家与消费者双赢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吴春海处长评价说,召回制度的特点就是保护消费者,而不保护厂家,但从长远来看对企业是有利的。召回制度无须质疑是消费者的福音,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汽车时,对汽车的各方面性能、机械部件不可能像生产厂家那样了解,许多人即使在发生事故后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而且与生产厂家相比个人消费者完全处于弱者的地位,所以制定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短时期,实施召回制度将使生产厂家的成本增加,如北京市实行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控制改造,实际就是一次政府强制召回。从这次召回的情况看,厂家平均对一辆车要承担2000元—3000元的费用。但从长期来看,召回制度将让厂家与消费者获得双赢的结果。据悉,Volvo在华首次公开召回S80等车型后,销量不降反升——S80等主流车型由2000年在华销售的1000多辆,飚升至2001年的2000多辆,增幅100%。
省消协投诉部的人士表示,目前,我省的汽车投诉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这方面的投诉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出台“收回制度”是非常及时的,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是一个福音。同时对以后消协调解这方面的纠纷又增加了一个说法及依据。
沈城部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人士称,“收回制度”的出台对于销售商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因为如果汽车出现了质量问题,我们就可以建议厂家收回汽车进行质量检测及改进。这样是在根本利益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了销售公司的信誉,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让我们摆脱了与消费者的纠纷,一举多得。
处罚力度应该加大
吴春海处长说,《规定草案》规定的处罚力度较小,不利于贯彻实施。如规定生产经营商不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不提供有关材料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而对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规避主管部门监督、在召回过程中并没有起到消除隐患的目的使损害再度发生的行为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对于汽车生产厂家,几千元、几万元的罚款只是“九牛一毛”,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应该把罚款金额与汽车生产厂家的规模、缺陷汽车的销售量和车的档次级别结合起来。
沈阳汽车不要成为第一个被召回车
据介绍,沈阳把汽车工业作为沈阳市的支柱工业,中华轿车已经正式生产下线;海狮面包连续两年排名全国旅行车销量第一名;金杯通用汽车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吴春海表示,质量监督系统将以此为契机,与企业联手提高沈阳汽车的质量。在被召回的汽车中,不要有沈阳的汽车,沈阳的汽车更不应该成为《规定》实施后的第一个被召回车。
背景资料什么是汽车召回
汽车召回是指投放市场的汽车,当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并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时,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的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及改进措施等,并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通知车主,召回在用车辆进行无偿检修和改造后交付给车主使用,以消除事故隐患。
据悉,汽车召回始于60年代的美国,此后30余年,美国市场上就先后召回了超过1.6亿辆的汽车。日本自1969年实施汽车召回制度至上世纪90年代末,总共从市场上召回了2600多万辆在用车,其中94%为国产车。除此以外,美洲的加拿大、东亚的韩国、欧盟部分国家亦采用汽车召回制度。
2001年日本三菱帕杰罗V31、V33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隐患,三菱公司召回其在美洲、欧洲销售的车辆而拒不召回在中国销售的车辆,最终被中国国家检验检疫局吊销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认证后,三菱汽车公司被迫宣布全面更换刹车软管。而三菱汽车公司不在中国召回其产品的借口是中国没有汽车召回制度。自此以后,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呼声不断,社会公众以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迫切性、现实性有了深刻的认识,这也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的一个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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