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广东财税网举办的“所得税培训班”上,许多人提出了当前工薪阶层中较为集中的疑问: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近日对炒得沸沸扬扬的个税起征点问题已明确指出800元的起征点暂不变,但实际上各地的免税额为何仍有差异?个人所得税究竟是怎样计征的?对此,有关税务专家作了详细的回答。
据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800元等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每月收入额—800元—其他允许扣除金额”。显然,由于“其他允许扣除金额”的不同,免税额(俗称的起征点)便存在着差异。
税务专家还举了一例。如,广州市地税局为计算上的简便,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以及一些费用如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费、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误餐补助、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水电费等等,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统一规定每人每月按460元标准在计税前予以扣除。这样,加上国家规定的免税额800元,其免税额,即人们所说的个税起征点便应该是1260元。税务专家特别强调,超过免税部分金额,扣缴的所得税税率也是分级渐进的。如,某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为3000元,那么,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是(3000—1260)×10%(税率)—(500×5%),他实际被扣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是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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