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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汽车在小区停车场内丢失,存车场是否应负责赔偿?这个问题历来争议很大,车主认为他交了存车费,意味着保管合同已经成立,丢车后存车场理应赔钱;物业公司的停车场却说其只负责租赁停车位,不负保管责任,丢车后不应赔钱。车主与物业公司争执不下,诉诸法庭。
去年4月,原告刘某花32万余元贷款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汽车,将车存入自己所居住的塘沽区湘江里小区存车场,物业公司按月收取存车费90元。今年2月8日晚10时,刘某再次将车存入车场后,第二天下午去取车时,却发现车辆已经丢失,遂向警方报案。事后,刘某找到物业公司,认为其看护不当造成丢车,要求其赔偿车款时遭到拒绝。为此,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赔偿其购车款、代办牌照费等共计40余万元。物业公司则不同意刘某的观点,称其虽收取了存车费,但却只是车主交付的租用停车位的费用,而不是车辆委托保管费,并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因此不同意进行赔偿。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经物业公司同意,将汽车存放在物业公司的小区停车场,虽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刘某已缴纳了存车费,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由于物业公司存车场的值班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刘某汽车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损失。因此,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败诉,承担刘某各项损失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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