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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昨日正式生效实施。这项政府规章的实施,标志本市房屋租赁市场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
《规定》明确,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城镇范围和农村范围内的房屋,出租人只要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包括已抵押的房屋,均可以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将受到依法保护。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收费标准为:单元式住房租赁按套收取租赁手续费,其余的按件收取,每件(套)100元。成套住房分租的按件收取租赁手续费,每件100元。涉外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租金总额的2%收取租赁手续费,其他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租金总额的1%收取租赁手续费。
过去,出租人擅自出租不得出租的房屋没有明确的处罚办法。此次《规定》要求,出租人将不得出租的房屋擅自出租的,市或区、县房管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未持有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证书,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市房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市或区、县房管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为确保《规定》的落实,房管部门将于12月1日开始进行房屋租赁市场的检查治理整顿,重点治理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规定》进行处罚,打击违规租赁行为,依法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确保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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