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嫖娼活动在酒店、宾馆已无孔不入,而男女同房需持有结婚证配合例行查房是目前较为有效的阻止卖淫嫖娼的方法。“没有结婚证男女不能同房”也是中国公安部门出于治安管理考虑十多年前对旅馆行业定下的规定,那么,联防队员此举看似无可厚非。但是,笔者认为,公安部门要求男女开房需持结婚证,以及进行所谓的例行查房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酒店、宾馆顾客的合法权益。
到目前为止,中国法律的强制规范只是禁止强奸、重婚与性交易这三种行为,未婚男女外出同住并未在禁止之列。因此,未婚男女在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同住一室、发生婚前性行为,他们所承担的最大风险顶多是因为违反道德义务而受到的谴责与追究,而其他任何人或机关均无权干涉或处理。
当然,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手册曾就旅馆业男女同房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持有单位开的夫妻证明、旅馆所在地接待单位能够证明其夫妻关系、男女身份证登记同一地址等等,以上规定无论是国营还是外资旅馆都必须遵守。若有旅馆违反上述规定,公安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但是,这一条例只是公安部门内部的工作规章守则,各个地区的规定都各有不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公权行使“法无授权不得为”的原则,联防队员的行动实为越权之举。
同时,根据私权行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既然法律没有对不能出示结婚证的未婚男女外出同住行为做出禁止规定,那么,这种行为也没有违法。此外,居住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能对此予以剥夺。因此,除非酒店或公安部门方面有证据怀疑顾客住房行为涉及违法,否则并无权利要求顾客出示任何证件及进行所谓的例行查房。不然的话,这就严重侵犯了顾客的人权,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
毕竟,未婚男女同住的情况是应由社会道德去约束的事情,属于道德范畴的社会规范显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更重要的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迅速觉醒,依法行政逐渐成了常识。如果我们仍然推行那个没有法律效力的硬性规定,显然是逆时代潮流而动。(宋君华)
新闻链接:男女大学生开房成卖淫嫖娼联防队员做法引争议
据报道:南京某高校学生小顾和女友于“十一”期间赴安徽旅游,到达目的地后在一家旅社投宿,开了一个双人标准间。当晚,几个联防队员冲进房间将正在洗澡的小顾硬从卫生间里拖了出来,声称小顾没有结婚证同女友开房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最后处以罚款500元。
相信时下没有人会对未婚同居甚至一夜情表示惊讶,在婚前性行为已经被社会默认的年代,十多年前公安部门出于治安管理考虑对旅馆行业定下的“没有结婚证男女不能同房”的规定居然仍然存在,然而据记者调查得知,在经济利益的大前提下,这种规定在广州各级旅馆已经名存实亡。那么,在社会道德观念已经发生巨大转变的现实下,某些制度是否也应该因“时”制宜?
记者调查
——广州:无结婚证亦可通融
就男女同房需出示结婚证的规定,记者致电广州各大宾馆、招待所作了一番调查,结果发现绝大部分旅馆都未严谨遵守这一规定,未持有结婚证的男女很容易便可以入住同一房间。其中越秀区一间星级宾馆表示原则上会要求顾客出示结婚证,但如若顾客强烈要求,一般也会通融;越秀区另一酒店接待员在知道记者没有结婚证时,便咨询男女身份证是否住址相同,当得到否定答复后,这位工作人员想了一下最后还是表示允许记者登记;而天河一家招待所更直言无论是男是女是老是幼,只要持有身份证便可入住。
——主管部门说法
广州:有关规定只是内部工作守则
广州公安局治安处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人士向记者透露,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手册曾就旅馆业男女同房作出了明确规定:1、双方均为境外旅客;2、持有单位开的夫妻证明;3、旅馆所在地接待单位能够证明其夫妻关系;4、男女身份证登记同一地址;5、男女双方年龄均在45岁以上。以上规定无论是国营还是外资旅馆都必须遵守,若有旅馆违反上述规定,公安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然而这位人士亦同时表明,这一条例只是内部的工作规章守则,各个地区的厘定程度都各有不同,且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未婚同房不违法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受访律师一致肯定,现行法律并没有任何对未婚男女外出同住作出约束的规定,无论是《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旅游业治安管理办法》都没有这一方面的相关条例,与《婚姻法》也没有抵触的地方。
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冯红飞律师:我觉得这种情况与早前讨论过的饭店自带酒水有类似的地方,都是一种邀约和承诺,属于合同关系,旅馆要求顾客出示结婚证,顾客便可避免万一查房而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当然顾客亦有权利不接受而另行选择住处。在现时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有相当大的选择空间,在经济利益为首要的前提条件下,相信这一种规定会在旅馆渐渐淡化。所以我认为,未婚情侣外出同住的情况应由社会道德去约束,而不应由旅馆行业作出硬性规定。时下未婚同居与婚前性行为已经渐渐为社会所接受或默认,而年轻一辈注重的是个性张扬,这种硬性规定不仅不合时宜,而且也已经无力约束现在的年轻人。
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王思鲁律师:所谓法无明文规定则视为允许,未婚男女外出同住被要求出示结婚证绝对是不合理的。出于治安管理的考虑,旅馆与当地的公安部门达成男女同住要出示结婚证的协议,然而居住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除非酒店或公安部门方面有证据怀疑顾客住房行为涉及违法,否则并无权利要求顾客出示任何证件及进行所谓的例行查房,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所以这一规定绝对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在加入WTO后,中国社会最强调的便是与国际接轨,类此的规定更是非改不可的。
观点碰撞
——市民情何以堪?
一位25岁的保险业务员:听说这种规定已经是十多年前定下来的,经过那么长时间,社会的道德观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婚前性行为与未婚同居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虽然很多旅馆仍然坚持这一规定,但人们自有各种化解方法,例如只需一个人去登记房间,另一人以探访名义入住,酒店方面也是无可奈何的,这与两人一同登记便无任何本质意义的区别。但是,为何一件本来可以光明正大的事情,却要被迫做得如此鬼祟猥琐?反倒真的变成去偷情似的,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只会给一些遵纪守法的公民带来心理上的负面影响。
——除了反感还是反感
一位42岁的外资公司管理人员:出外游玩本来是件愉快的事情,但住房时如若被要求出示结婚证那可是大大扫兴了。莫说未婚男女拿不出证件,即使已婚人士,谁又愿意背着结婚证到处走?的确,男女同住一房出示结婚证对打击卖淫嫖娼有一定帮助,但在未婚男女同住并不违法的前提下,以市民的不便带来执法者的方便,那只会引起市民的反感情绪,这种代价值得吗?
——无可厚非
一位46岁的公务员:相信每位曾经出外住房的市民都有收过“卖淫电话”的经历:女性接听立即挂线,男性接听则询问是否要“服务”。嫖娼活动在酒店、宾馆已无孔不入,而男女同房需结婚证配合例行查房是目前较为有效的阻止卖淫嫖娼的方法,公安部门这一规定也是无可厚非的。
——何时才能从“证”中脱身?
一位31岁的时装销售经理:现在似乎办任何事都离不开一个“证”字,外来打工者要有暂住证,到深圳珠海要办边防证,找工作要有失业证,甚至连租个房间过一晚也要结婚证!作为市民,这不是太累了吗?中国近日喊得最多的便是与国际接轨,这个轨真的要接上,这种“证件制度”便首先得改。
——以结婚证为基准太不科学
一位21岁的大四女学生:我觉得男女开房并不一定要与性行为或卖淫嫖娼牵扯到一起。例如学生外出旅游,由于还未有经济收入,通常会几个人同住一间房间,不是情侣关系的男女同住也是常有的事。如果这时候旅馆坚持持有结婚证才可同住,那么便给我们这些学生带来很大的不便,因为我们根本负担不起几个单人房的费用。何谓卖淫?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性交易,但别说学生旅游时以省钱为目的的同房,甚至是一夜情我相信公安部门也是无权干预的,我觉得有关部门以是否持有结婚证来界定是否嫖娼卖淫的基准太落后也太不科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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