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专稿:燃气热水器有缺陷会致人死命,玩具过于坚硬或锋利可能会危害儿童健康,而曾经轰动国内的三菱帕杰罗事件,则让人看到了汽车如果存在问题,可能带来的巨大安全隐患。
今年10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这一法律将涉及到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以及日渐增多的汽车消费者,因此备受关注。
根据国家出台的汽车召回草案,天津市质监部门将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质监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此外,质监部门还将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
近一成交通事故为车辆故障所致
市质检局质量处的杨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国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增加的趋势,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约10.6万人。天津也是如此,尽管近年来交通事故率呈稳中有降的态势,但由于汽车保有量的绝对值正在以年均10%以上的速率增加,交通事故的绝对值仍在不断大量增加。据统计,因车辆本身故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约占7%至10%(其中由于设计、制造方面的原因产生的系统性缺陷而造成的事故,其具体数量目前尚无法进行精确的区分和统计)。
一些厂商或隐瞒产品存在的系统性缺陷,或将性质严重的系统性缺陷作为一般的产品质量瑕疵进行处理,甚至以所谓“优惠服务”等名目,将本应由其负担的费用和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不仅逃避了应负的义务和责任,还由此获得了另外的不正当利益。消费者正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受到的严重损害无从得到保护,与厂商间发生的产品质量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此种形势,我国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事实上基本还属空白。不仅增加了经济发展中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并且可能对正常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应有的扰动和冲击。
杨处长说,该法案的出台可以取得多方面积极的社会经济效果,比如: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数量庞大的缺陷汽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可以将已发生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和程度内,帮助制造商最大程度地减少产品责任赔偿费用,避免和减少为数众多、复杂持久的司法诉讼、保险赔偿费用等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这些积极的社会经济效果,是很难设想能够通过其他形式来达到的。
据杨处长介绍,所谓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所谓缺陷汽车召回,是指按照政府质监部门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
无论主动被动有缺陷就得召回
缺陷汽车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作为企业行为,主动召回是汽车市场成熟的标志,汽车制造商为在业已成熟的市场上站稳脚根,必须真正体现对消费者负责的精神。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质监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质监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据质监局质量处的杨处长介绍,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都将有可能实施汽车召回。
另外,杨处长说,草案中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也做了明确规定,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违反上述情况的,车主有权向质监质监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质监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包括汽车使用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质监部门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杨处长还说,经调查、检验、鉴定确定特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质监部门可以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通知制造商判定依据、结论和召回指令。对于外国制造企业生产的汽车,质监部门同时会同国家外经贸质监部门发布对缺陷车辆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该类缺陷车辆的进口报关手续。而如果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质监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质监部门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召回制度”存在着两重尴尬
对“缺陷产品”解决缺陷的重视,其实是对消费者“使用安全产品”的关注。在产品较为短缺的时代,在消费文化较为欠缺的时代,缺陷产品的使用价值仍然让人心动,有关管理机构、消费者本人均忽视或无法解决产品缺陷带来的安全隐患。
在消费文化广为传播的国家,产品召回制度就能对厂家进行约束;然而中国长期无此制度,以致于有关部门面对此问题处境尴尬,束手无策,三菱帕杰罗频频出问题并被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吊销其进口许可证后,三菱方面在解释其没有积极召回时直接提出:因为中国没有召回制度。这意味着,即使被大众和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如果没有制度上足够的惩罚性赔偿的警戒,企业接受惩戒的成本还比召回的成本小,那么投机和逐利的心理将占据上风。因此,召回制度注定要规定两个方面:一是对已造成社会损害的企业的惩戒,二是对尚未造成损害、但已发现问题的产品的预警。
谈及召回制度将来可能的执行情况,质监局质量处的杨处长说,“实行“召回制度”可能会存在着两重尴尬”。一是技术检测不出问题。一辆、两辆车的个别现象还好,如果批量车存在问题,而表现出来的只是极偶然的个别问题,偏偏厂家又检测不出,有关部门也检测不出,那么“召回”也就无从谈起,消费者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都无能为力:除非已经因此发生灾祸了。二是国产汽车企业的积累仍然很薄,即使有问题,也很难有财力进行大规模的“召回”,或者难以承担品牌损害带来的营销影响。
销售商、消费者异口同声汽车需要“召回制度”
本市长江道的一家汽车销售部孙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目前对召回制度了解不多,但汽车召回制度在中国制度化、法律化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毕竟谁都不愿意开着一辆到处隐藏着毛病的汽车转悠,消费者从不知情过渡到知情,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象征。
此外,孙经理还是表示了他的担忧:“外国的召回制度也有一些弊端偶尔出现,利用‘召回’炒作搞轰动效应。”孙经理认为,要想真正使得在我国即将实行的召回制度体现“消费者是中心”的宗旨,必须还要对“召回”的这一“软肋”做出相应配套的规范措施。
记者随机又访问了一些在销售部看车的消费者,其中大部分人都知道国外有召回制度,但知道国内汽车行业将试行该制度的人就不多了。他们认为,谁都愿意买没有毛病的车,安全是第一位的,没有麻烦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万一买的车偶尔有点小毛病,一般也能将就;最惨的是车有毛病自己不知道,还到处溜达,说不准哪天就出事了。
其中一位曾留学美国的某企业财务经理刘先生说,国内汽车企业要和国际接轨,当然包括这些和消费者利益相关的制度。车用了一段时间后,有些无伤大雅的小毛病也许无法避免,但如果存在安全隐患,而厂家为了节约成本或不影响销售又故意欺瞒,则是不负责任的,召回制度的第一件事就是严厉惩戒这样的厂家,譬如去年的三菱帕杰罗,吊销进口许可证和一般惩罚是远远不够的。美国对故意隐瞒这些问题的企业的惩罚性罚款可以高达上亿美元,没有厂家敢冒这样的风险。
我国汽车厂家有一个普遍观点:实行召回制度,车主会将所有的故障推给厂家,厂家吃不消:一是不愿意承担技改成本;二是被公开后,销售立刻就会受到影响。而国外汽车召回制度之所以强调公开,就是为了让消费者知情,配合消除隐患。
南开大学经济学郭鸿懋教授认为,“从暂时来看,它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因为召回制度的特点就是保护消费者,而不保护厂家,有可能使企业为此背负沉重的赔偿开支,产生品牌危机。但从长远来看,它对企业是有利的,因为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使企业长期地生存和发展下去。”(北方网记者/刘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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