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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本市劳动监察部门开展的用人单位招用童工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个体、私营等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非法招用廉价童工,尤其是一些城郊结合部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型行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种现象尤为严重。对此,本市劳动监察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决不手软。在2002年12月1日后,本市将根据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大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的处罚力度,从而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规定加大处罚力度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新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有关负责人介绍,1991年国务院令第81号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只是对使用童工的单位规定给予从重处罚,但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且对使用童工的主体界定也不十分明确。本市在进行执法监察时,对使用童工的企业,执行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每1人次处以3000元罚款。
-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罚则
新规定明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对招用童工企业决不手软
去年以来,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先后多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非法使用童工案件25起,严厉打击了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但今年以来,一些私营企业和手工作坊、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此,今年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今年1—9月份,先后查处非法使用童工案件11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本市劳动监察部门称,对于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未成年人维权可拨打投诉电话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一定要按照《天津市就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就、失业证》等材料,以确定被招用者的真实年龄。未成年人也要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被迫做童工,可拨打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投诉电话:230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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