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消息,有统计资料显示,时下在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有“情妇”,行为腐败的领导干部中有六成以上“包二奶”。贪官的色情腐败已经疯狂到了令人发指程度,大有从地下转向地上,变私费为公费且成群结伙趋势。
然而,社会上有人提出法律对此无计可施,理由有四:
一曰:“色贿有个人隐私之嫌,法制国家对性的问题不应该干预太多。”但握有“公权力”的人寻花问柳就非“个人隐私”那样简单。
二曰:“男女关系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然而,行贿者在送金钱﹑房子﹑汽车和女人都是侵蚀公权。
三曰:“性贿赂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有困难。”然而﹐用权力换取金钱者可以定罪﹐用权力换取女人从而博取欢心者又如何不能定罪呢﹖
四曰:传统文化没有“性贿赂”之说,如此定罪,国人难以接受。但有调查显示,百分之八十五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性贿赂罪”,仅有百分之六的人认为不应该增加,百分之九的公众回答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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