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议题一:学校对两名大学生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合法?
主持人:大学生在学校的学习过程中产生恋情,发生了性关系,导致了女方的怀孕。其所在学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中有一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此学校对他们进行了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学校制定这样的规章制度有没有法律依据?学校对两名学生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合法?
周伟:任何一个单位都有权制定内部的管理规则,但前提是该规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自主的制定规则应有一个底线,就是一种道德和价值的规则。比如法律上虽然禁止他们这个年龄的学生结婚,但是并没有禁止他们恋爱,或是禁止他们发生性行为。学校在这里面就有一种价值取向的问题。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肯定鼓励一种高尚的道德,比如学雷锋;还有一种就是基本的道德,包括不要偷窃、抢劫。要违反这种基本的道德,通常就违法了。现在要说的是,第一,这种性关系肯定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但它是不是冲破了道德的底线?第二,就算学校不赞同学生发生婚外性行为,是否一定要禁止?第三,是否学校禁止了,就一定要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处罚?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也反对学生的婚外性行为,但如果发生了,我们应该给予关爱,而不是用开除毁了你的前途。况且,这种处罚和他们的行为之间也并不能寻求一种道德和价值上的平衡。
吴鸣: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限制,并非是任何规范性文件都能做出的。出于管理的需要可以制定校规校纪,但首先应当合法,还应当合乎情理。两名学生因恋爱关系在校园外发生性行为,作为在校学生虽有不妥,但此事毕竟是两个成年公民的私生活,而且也未对其他人构成妨害。只要该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损害他人的利益,学校就不应过多干涉。
赵合俊:学校让这两名学生退学是违法的。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就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学生发生了哪些情况可以勒令退学,可以开除学籍。没有提到不正当的性行为,也没有提到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所以说学校根据一种违法的条文对学生进行处理,肯定是违法的。
主持人:如果学校作为管理者疏于管理,其他学生也效仿这样的一种现象,一个学校出现很多未婚妈妈,大家肯定会认为其教育管理出现了混乱。因此,如果没有具有警示性的惩罚措施,光是进行引导,是否会导致管理力度不够?
陈雄飞:为了学校的管理,为了杀一儆百,学校必须这样做。我个人猜想,可能这才是学校对两名学生作出勒令退学的真实动机。以管理的名义牺牲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我不知道到底是对教育的负责,还是对教育的亵渎。在中国古代社会,管理机构通常不谈管理,只谈“驾驭”。民主社会下,法治社会下,以“驾驭”的观念理解和实施“管理”,这是否有违民主和法制的要求呢?
陈新欣:认为学生在这个阶段只能学习,不能谈恋爱,那是非常僵化的。老师应该在这方面引导和教育学生,在学习阶段尽量不要发生性关系。此外,现在学校中可以有自动售避孕套机,教育学生怎样避孕。学校应以教育为主,而不仅仅是惩罚,那样做是不适合现代教育的理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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