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对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县良种场房地产买卖一案作出判决:确认浦江县良种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对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向浦江县良种场和19名买受人收取的3.72万元佣金,以及5个买受人恶意串标,各非法所得的2.5万元依法没收,并各处500元罚款。
今年5月,浦江县检察院接群众举报,浦江县良种场(国有事业单位)通过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将所属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以62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洪素琴等19人。这一价格大大低于该房地产的实际价值。而经浦江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该宗房地产现在的价格为110万余元。
同时,检察机关查明,在拍卖中,竞买人洪素琴与另4个竞买人有恶意串通行为。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县良种场处理国有资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请求法院判决这一房地产拍卖行为无效,依法制裁被告的民事违法行为(见8月9日本版报道)。
这是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讼争房地产性质属于国有资产,在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但存在诉讼障碍的情况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为保护国家财产免遭侵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视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特殊的利害关系。其代表国家利益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有人士认为,作为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一项新的尝试,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强力捍卫处于无保护状况下的公共利益,浦江县检察院此举为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类案件提供了先例,无疑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事实上,该案作为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从一开始就备受社会关注。有赞成的,也有提出相反意见的。
有专家认为,国有资产的代表者是政府而不是检察院。当国有资产受到不法侵害之时,能代表国家行使诉权的应当是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资产管理部门怠行职权,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的责任,而不能成为检察机关行使相应权力的理由。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对属于检察机关自身职权范围内案件的侦查;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批准逮捕;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关专家认为,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有监督职能,但监督和起诉主体是两个概念,检察机关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参与民事诉讼,身份无法界定。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也曾指出:浦江县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
但同时也有专家肯定了浦江县检察院和法院的做法,认为检察机关负有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将案件引入审判程序,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表现。认为检察机关享有公诉权,公诉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不应只限定在刑事领域,在民事诉讼中也应发挥作用。类似本案牵涉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管,检察机关发现后也完全可以直接介入。该做法符合法律的本质精神,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领域内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无疑面临着一个诉讼主体缺位的现状。现行法律只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如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直接利害关系人因不知、不愿、不敢而未提起诉讼,就形成无人起诉的局面。
现在,公民个人出于义愤提起的公益诉讼日渐增多,但往往由于“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我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虽然检察机关可以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但对于检察机关是否享有民事案件的起诉权、能否提起民事公诉,法律并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面对民事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民事侵害而又缺少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起诉时,如何寻求司法保护成为实践中法律制度的空白。
专家认为,针对公益诉讼,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孤立的、带有尝试性的个案突破,而更需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进一步完善国家司法制度,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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