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淀法院对一起因扎啤桶炸伤眼睛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负责运输啤酒的北京东升承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受害人许丽28万余元,其中8万元为精神赔偿金。
2002年7月6日晚,北京金双剑饭庄一服务员在更换与扎啤机相连的啤酒桶时,啤酒桶内的高压气体夹杂异物喷出,旁边的服务员许丽被崩伤右眼,饭庄的天花板上也有被破坏的痕迹。事故发生后,许丽被送往北京同仁医院诊治,右眼球被摘除。许丽将燕京啤酒公司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9.9万余元。
燕京啤酒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爆炸的扎啤桶不是燕京啤酒公司生产的,扎啤桶即使存在问题,也与燕京啤酒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燕京啤酒公司是桶装啤酒的制造者,东升承诺公司是经销商,对扎啤桶炸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东升承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受害人许丽共计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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