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10日起开始施行的《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治安事件管理办法》规定,凡在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发生的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对煽动组织者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指出,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是指以各种理由聚众堵塞道路,围堵机关、报社、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单位大门妨碍公共事务的行为。不论何种理由,包括为个人或单位利益而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行为均在此列。
根据规定,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单位内部矛盾推向社会。对可能导致诱发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情况,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不负责任或纵容群众闹事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视其情况依法、依纪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对已经发生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做好疏导和劝解工作,将参与人员带回单位,迅速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立即赶赴现场,没收相关设施和宣传资料等物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堵门、堵路事件,有关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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