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该怎么办?昨天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向谁申请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步骤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按指印。
限期受理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受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即视为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机关备案。上级公安机关认为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一并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书面报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