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前日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5种计算原则,其中,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据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解释,《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在现行的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条款中,关于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如何计算的问题,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已有5个文件3个标准,标准不统一,难以操作。企业在实行中,有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有的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企业或职工都分别从各自利益的角度理解规定,容易引起纠纷。
今年10月,广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经过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企业,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了平等协商,最终确定了这个比较有操作性的规定。
记者获悉,今年10月中旬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还达成一致意见,就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即使以后安排职工补休,企业也要支付职工加班工资。而这一点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更为明确。
计算加班加点工资5项原则
1.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
3.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5.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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