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何一个参加公众活动的人来说,最大的恐惧莫过于有人在拥挤的会堂里放火了。因此新闻信息工作,我想最重要的是不能制造恐慌因素,或者给予公民以不安全感,如果大家在对于一件事极为敏感之时,制造恐慌,纵然在会堂里没有火,也会惹出事端;而如果让坏人趁机放火了,那更是爆炸性的局势。
防止产生在拥挤的会堂里放火的效果,我赞同中国政府关于“五七空难”调查报告的公布方法,对于结果以权威的结论,而对于其中的证据则尽量不在公众场合公布。因为从本案案发过程看,本案中肯定涉及到我国空管方面的一些漏洞,更为要命的,要完善这些漏洞也要假以时日。
此时如果证据全部公开,有关漏洞也就全部公布,欲在公众场合纵火者也就更明白如何制造恐怖了。
有人提出了政府要凭证据说话,但是大家知道,用证据证明清白的地方是在法庭而不是媒体,讲证据讲错了地方也会惹祸的,比如对于一些技术犯罪媒体报道时应该尽量避开敏感的证据,因为这些在法庭上可能起到指控犯罪的作用,但是在媒体上就有可能失控而成为教唆犯罪了,公布一个制毒案,我们不能将制毒的全过程公布,如这样固然证据确实充分,但社会效果就不行了。因此,在法庭上我们可以大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在媒体中我们就不得不有所偏重,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我们必须防止有人在会堂里放火。而事实上我们的诉讼也有这样的程序保障,比如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公开审理等等。但是对于新闻媒体来说有时就没有这样的保障了。
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看法,如果国家利用在拥挤的会堂里放火的理论,来栽赃某人怎么办?其实我想,这样的信息公布其本身就是以国家的信誉担保的,同时,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有关当事人也完全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在法庭上,国家作为行政主体当然负有举证的义务,如不能举证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行政诉讼法,在当事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近亲属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此时面对行政相对人、面对法庭国家必须举证,因为保密并不比司法正义重要,而且保密也不比还当事人公正重要,但是对于非此两类主体,国家完全可以用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来解释自己不公布相关证据及细节的原因。
公众知情权也许会因此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可是,如果想到人人都会受到张某人之流使用不明液体在轮渡、在火车、在公共汽车上作恶的威胁,也许我们就要冷静地考虑了,对于自由的合理限制也许会使得安全更可靠,世上很难有万全之策,正如有媒体指出,时至今日,有关“9·11”的一些细节,美国政府仍然没有公布。切切不可让有关的信息成为拥挤的会堂里的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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