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据《华商报》报道2001年7月28日,南开大学学生张小新及6名同学一起到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游玩时,张小新在探路途中跌下悬崖不幸身亡。今年3月,眉县法院受理了张小新父母状告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一案。记者日前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太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赔偿原告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发的生态旅游区报请上级(省林业厅、林业部)审核,并且省物价局对此也作了门票价格的批文,但没有旅游行政部门的审批,属于违法经营。另外,被告单位所开辟的铁甲树旅游线路是自然形成的人行栈道,路上标志不明显,对危险地区未设置护栏禁行牌。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对张小新在旅游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余万元于法无据,故不予全部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万元及其他赔偿,共计人民币72743元。接到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并已分别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2月5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上诉状中认为,有证据表明己方开展旅游正当合法,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张小新的父母递交的上诉状中称,原审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有关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请求依法改判赔偿己方精神抚慰金10万元,赔偿其子死亡赔偿金7.5万元,赔偿张小新母亲赡养费2.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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