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学生受到处分后,将被取消学位授予资格,这是国内很多高校都有的一个“土政策”,一些毕业生也因此被剥夺了学位授予权。但是,这个规定合法吗?本市某高校的3名毕业生率先提出质疑,并分别与母校对簿公堂。昨日,河西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政策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应属无效,并依法撤销某高校的该项处分决定,要求其对原告进行学位资格审查。判决后,华盛理律师事务所的才华主任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表示,这起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制的进步,对推动高校自觉依法管理将起到极其深远的作用。
案件回放
法院判决的这批案件中,被告均为本市某高校,3名原告都是被该校以考试作弊为由,处以“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记过”和“剥夺学士授予资格”的处分,并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众原告均认为自己经过补考后,各门考试均已合格,论文也通过了答辩考试,并多次获得各种奖学金,他们已符合我国《学位条例》关于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且被告的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张贴在学校内,三原告均未收到决定书,学校所作处分决定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原告提出异议
庭审时,某高校首先就程序问题提出异议,认为这些案件均不属于行政讼法确定的受案范围。学位委员会作出的是否授予学生学位的规定,应是一种学术评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其二,学校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学位颁发的具体细则。其三,依据规定,学生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学校在60日内不履行的,学生才可向法院起诉,学校未接到学生申请就被告到法院,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判决
一、驳回要求撤销处分的请求
法院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中前两条属于对学生的正常管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郑某、周某要求法院撤销“以零分计”和“处分”的起诉,应予驳回。
二、撤销“取消学士学位资格”决定
法院认为,某高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可认定为行政诉讼被告,其代表国家行使授予颁发学位的教育行政职权,由此引发的争议,对学生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该接受司法审查。
根据国务院《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此规定内容学校不能擅自改变,没有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程序及职权等内容,学校不能自行制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学士学位不授予的条件,某高校无权自行设定。而“资格”是指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本科毕业生,各原告在受到处分时还未毕业、未获得被授予学位的资格时,被被告予以取消,逻辑上也不正确。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复查”,被告未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作出取消原告孙某、周某、郑某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该决定。
三、要求高校进行学位资格审查
法院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天内对三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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