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在《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发现某医院把自己治疗脸部斑痕的照片做成了广告。叶某认为肖像权受到侵害,把医院、出版社和广告公司一起告到法院。法院认为只有鼻子和嘴巴的半张脸不能算是肖像,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叶某曾在某激光医疗中心治疗脸部斑痕。后叶某发现《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了以自己治疗前后照片为病案的广告。叶某诉至东城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广告上出现的只是有叶某鼻子和嘴的半张脸,它不能反映人的神情面貌,构不成完整的人物形象,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原告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