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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美化城市景观,加强夜景灯光建设和管理,依据《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决定,于2003年元月5日至2003年元月20日,对夜景灯光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县政府所在地。
二、治理重点: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装饰照明灯光;户外广告、牌匾字号、标识和商业橱窗装饰照明灯光;桥梁、广场、公园、绿地、雕塑小品等公益性装饰照明灯光。
三、治理标准
(一)完好标准:各类夜景灯光设施要干净、整齐、无漆皮脱落,无老化破损;夜景灯光供电线路和电器处于安全和正常工作状态,光源无损坏,无光衰。
(二)启闭标准:建筑物、构筑物对外部装饰照明灯光,每周五、六、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点30分关闭。户外广告、牌匾字号、标识、商品橱窗、桥梁、广场、公园、绿地、雕塑小品等装饰照明灯光,每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点30分关闭。夜景灯光需提前开启或延时关闭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掌握。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应按市容管理部门的要求启闭。
四、夜景灯光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须按本通告要求认真做好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检查,对未达到完好标准的,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确保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各区县市容委(局)、综合执法机关要认真组织好此次专项治理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在媒体曝光。
特此通告。
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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