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而擅自开设收费站进行公路收费的,其所收取的所有款项均将被全部没收,这是昨日经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的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公路条例》中明确提到的。
《广东省公路条例》对于收费公路和收费站的有关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试营运后方可收费;收费终止时,其经营者应当及时拆除收费站。违反该规定者,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已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上缴国库,全额用于公路建设。
另一方面,《条例》中规定,通过收费站的机动车辆,除悬挂军队、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装有警灯、医用警报器的医院救护车;殡葬专用车;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的车辆外,收费站收费通道堵塞或是不按规定上报财务报表或瞒报等情况下,收费站或收费公路不得收取过路费其余车辆无论驾驶员和乘车人员持何种证件,均应当缴纳通行费。违反该规定不缴纳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收费站稽查人员责令其补缴,并处以应交票款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的,可将车辆拖离缴费通道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条例》还中规定,公路收费站应当加强现场管理,保障收费通道的畅通;因未开足通道而造成其它通道平均5台以上车辆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并开足通道。过往车辆缴费后应当立即驶离,故意堵塞收费通道的,收费站稽查人员可以强制将车辆拖离现场,拖车费用由车主负担。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公路收费站公布投诉电话,对群众的投诉应当认真查处。违反上述规定,因未开足通道造成车辆堵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对收费站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记者廖颖谊通讯员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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