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14日在此间指出,在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各地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变更、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以及就业岗位的稳定等方面,必须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使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李荣融说,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必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他强调,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分流安置到非国有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必须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笔钱可用国有净资产来支付,由此造成的帐面国有资产减少按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对分流进入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改制前后的职工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
李荣融同时指出,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改制企业也必须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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