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据《新闻晨报》1月1日报道,上海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一旦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婚检将成为很私人化的一个检查,婚姻登记机关只会倡导新人进行检查,在结婚登记前给予婚检的告知单,给予一定的提醒,而不再作为硬性条件,强制进行。新人们可以只带上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就可以轻轻松松地走上红地毯。
而北京媒体报道说,从1月2日起,在北京做婚前检查的新人可以在特殊检查项目中“自选”检查项目,但受检者必须亲自签名。这些可选择的项目包括:血型、心电图、肝功能、血糖、B超、HIV、淋菌等。
据悉,民政部已经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报国务院审批,人们关注的“婚检不再作为硬性条例”及“取消单位证明”也被一一列入其中。民政部门有取消硬性的婚检规定的意向,但卫生部门则持反对意见,所以条例目前仍有待国务院最后审批,一切结论都还言之过早。
不过,上述消息一时间还是搅乱了人们平静的生活,赞成与反对之声不绝于耳。
专家链接
婚检宣传比立法重要
鲁英(大学教授)
从法律范畴来说,婚检是否应作硬性规定并不是婚姻的主要问题。现时年轻人的文化程度与法律意识都比以往有所提高,我们应该相信他们有能力自行处理各种婚姻问题。另外,据我所知,目前由于受条件限制,我国部分地区并没有推行婚检,如果立法对象不能囊括所有公民,我认为就不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立法,而应将婚检问题交给各地区自行弹性掌握。其实在婚检问题上,立法与否并不是最重要的,如何做好婚检的宣传工作才最值得相关部门、机构及媒体重视。
婚检,自己对自己负责
毕生(医生)
取消婚前检查,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体现了行政机关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一个进步。尽管有的评论列举了婚前检查的必要性,但是那应该由婚姻的当事人双方面自行决定。《婚姻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即使婚前检查发现有什么不适合结婚的疾患,也没有禁止结婚;也只是劝导和建议。
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我还是奉劝尚未走上“红地毯”的朋友们,在你们自愿的前提下,去进行婚前检查为好,这样更有利于你们婚后生活的美满和未来孩子的健康。比如说,发现有某种疾病可以事先进行治疗和预防。例如,发现一方患有“乙肝”,另一方就可以进行乙肝疫苗的免疫注射;一旦有了孩子,也可以在孩子出生后,即进行免疫等等。所以,进行婚前检查还是有益的。
声音
医生尊重受检者意愿
蔡女士(机关干部)
目前很多人并没有真正意识到婚检的重要性,如果不硬性要求做婚前健康检查,婚检率将大大降低。而婚检对社会、家庭及夫妇双方极为重要。据了解,去年,武汉市1.1万多对新人进行婚前检查,仅生殖系统疾病约占8%。因疾患需要暂缓结婚的人数约有2%。
今年1月1日正式使用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里多了一条说明:受检者知道了自己的病情后仍选择结婚,医生还得尊重受检者意愿。因此,人们不必担心做婚检查出什么疾病,而拿不到结婚证。
婚检保障双方知情权
言林(未婚,编辑)
我觉得没有了婚检,就等于没有了婚姻的其中一重保障,现在不少人因为害怕配偶离弃而隐瞒病情,婚检与普通体检最不同的一点在于:如果婚检结果出了问题,婚姻登记部门就不颁发结婚登记证书,这等于给了双方一个知情权。如果没有了婚姻登记部门的把关,即使市民自行进行婚检,那么一方仍然可以对病情隐瞒。现在有些人以所谓的“隐私权”打击婚检,其实目前婚检中禁止结婚的疾病直接影响到配偶及下一代的健康,本来隐瞒这种事情就是不道德的。所以,我不赞成有关部门取消婚检的硬性规定。
婚检“公有化”麻痹责任感
麦克(36岁,管理人员)
我坚决反对将婚检“公有化”,结婚本来就是两个人的事情,婚前身体检查本应就是对自己对别人的责任,不自觉进行婚检的后果也应由两个人自己承担,不明白这样的东西为何也要被硬性规定,这与以往的“大锅饭”一样,对人的责任感有麻痹作用!所以现时人们竟认为这不是自己的事,而是公家迫使你做的事,对婚检大多抱着一种应付态度,这就是责任感被麻痹后的结果。
“自选”是必然趋势
王小姐(27岁,准备结婚)
婚检初实行时,婚前性行为屈指可数,所以婚检对预防各种疾病的传播便起到很大的作用,在目前婚前性行为如此普遍的情况下,婚检的意义已经名存实亡。现在的情侣大多选择试婚一段时间才进行登记,但登记前才婚检,那么该传染的都已经传染了。所以我认为婚检也要因时制宜,“自选”是必然的趋势。其实如果死守着婚检,倒不如加强对身体检查的宣传,前段时间媒体对艾滋病的宣传多了,不是便出现了市民主动检查HIV的情况吗?
资料库
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共879万人,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2万多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84人,精神病患者15000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者6500人。
2002年7月,国家卫生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当中规定,在对女性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2002年12月,广东省卫生厅在答复省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时重申:未婚先孕无须在婚检证明上注明。
结论
婚姻是一个人的终身大事,社会既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选择自由,也有必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置,提醒当事人谨慎从事,帮助他们做好与结婚有关的各种准备。长期延续下来的婚前健康检查,就是为了给申请结婚的双方提供一个全面了解对方健康状况的机会,包括确知对方是否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助于达到稳定婚姻结构、减少遗传病、消除婚姻中不安定隐患的目的。
婚姻登记机关如果放弃对申请结婚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把关”的责任,无疑需要相当大的勇气。这种勇气建立在对当事人自主行为能力的高度信任的基础之上。与之相对应的是,当事人必须要有对自己的选择后果承担责任的思想准备和行为能力。如果因为放弃婚检而给今后的婚姻生活或子女的健康带来不良影响,他们也只能接受这个谁也不愿意看到的现实。
公民在民事行为中自由选择度的大小,与公民的素质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密切相关。婚检如果由“必选”变成“自选”,说明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公民正拥有越来越大的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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